微信证据在民事诉讼的证据里属于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要想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
首先必须得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确定这个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因为微信不是实名登记的。若不能证明微信的使用人是当事人,则无法认定与案件有关联性。二是需要微信内容的完整性。如果不完整,则有可能断章取义,不能如实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这个微信证据的取证是比较难的。
在聊天记录中可以明确借款人的一些姓名、身份证等一些基本内容。必要时可以通过录制微信语音或者视频加以佐证。在支付这个款项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这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也可以在微信转账或者红包当中的附言加以明确。这样发生纠纷的时候,就可以认定这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而不是其它用途或者是赠予的。
仅凭微信截图借款难要回
【案例】 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俞某对唐某说,自己的父亲生病了,要交住院费,想向她借5000元。唐某很快通过微信给对方转了5000元。由于说好只周转10余天,唐某也就没让俞某打借条。
然而一个月快过去了,俞某也没有还款的意思,唐某只好向其催要,不料其竟一口否认曾借过钱。由于没有借条,唐某只好以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据向法院起诉。
鉴于唐某无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俞某的原始页面,而截屏显示的收款人是网名“随风”,无法确认这个“随风”就是俞某本人,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 微信转账截图虽然是一种证据材料,但其只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无法证明借款人身份,也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款还是货款等。因此,简单、惟一的微信转账记录不符合证明标准。
该案中,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屏不仅属于孤证,而且证明力很弱,既无法由此确认收款人“随风”就是俞某,又无法证明自己和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自然只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微信转账截图能否作为财务支付凭据。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出借方必须要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并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明确款项性质、对方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