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遇到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庭前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和较为充分的与经常居住地相关的证据材料(居委会证明、房产证、物业费等缴费凭证;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针对管辖权异议问题提交如此多的证据材料加以佐证)。针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代理人表示反对,并提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答辩期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其管辖权异议申请。所以法院据此不应审查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告代理人的这个依据令我印象深刻,现将条文完整内容摘录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12月31日发布)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当事人应诉答辩并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发现该案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应依职权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答辩期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可以依职权对案件管辖进行审查。

当事人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管辖条款等不属法院主管事项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经审查案件确实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这个案件涉及的小插曲是,以前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均是在正式立案(即在审判系统中登记有正式案号)之后,但是基于繁简分流、简易程序适用率考核等原因,这个案子是在未正式立案前向被告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被告第一次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时间的确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之后,但是被告提交的日期并未超过正式立案后十五日,所以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是否超过了答辩期,成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多数情况下,在审判人员看来,被告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无非是为了拖延诉讼进程的伎俩,因此在心理上比较反感,实践中也确实如此,一旦法官出具了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裁定,被告基本都会上诉,一来二去消耗三个月的时间都属于正常现象。笔者还曾经见过一个极端的民间借*案件,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是邮寄提的管辖权异议,法官审查后驳回了他的申请,并公告送达裁定书,没想到被告竟然在刻意关注人民法院报发布的关于他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并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之后被告又刻意隐藏,销声匿迹。无奈这个案子又被移送上诉,长时间无法进入实体审理。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并据此拖延诉讼的目的可见一斑。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过多一直是困扰审判人员的一大难题,“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后来我专门检索了这个规范性文件,发现配套的还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8年12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11月20日)。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也非常多,涉及的问题有将近百个,别无他法,慢慢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