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系统核算中对退库种类的具体划分:
1、误收退税;
2、减免退税;;
3、汇算清缴结算退税
4、其他退税四种退税类型。
二、“误收退税”的具体核算范围,是因征收单位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如计算错误、错用税目税率等原因导致征收单位多收了税款,或纳税人多缴了税款,对于这些多收多缴应当退还的税款,税务部门统一在“误收退税”类型下核算,因此“误收退税”是税务部门用来核算多收多缴退税的专用术语。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抵减。纳税人当月预缴的增值税,在次月申报时可进行抵减。
房地产企业预交的增值税多于应交,项目结束时能否退税
1,依据总局2016-14号公告《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多征税款。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4,从上面的第九条原文看,第九条只是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而不是必须、只能用来抵减,而不得用来退税,也就是说,第九条并未规定不得退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可以办理退税吗?如果预缴的增值税超过经审核确认的应纳增值税,可以选择退税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咨询专管员或当地税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