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最关注的问题莫过于拆迁补偿问题了。一方面,拆迁方想要用更少的成本来获取所需房屋,另一方面,被拆迁方想要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当两者达不成一致的时候,一些拆迁方便开始先下手为强,将被拆迁方的房子强行拆除了,来强制征收。那么,在房子被强拆之后,被拆迁方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0年7月27日,谢某购买了郑州市中原区某住宅房,建筑面积102平方米。后来,当地成立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对该区域的拆迁,谢某所购买的房屋位于该拆迁范围内。该房屋被区政府拆除,并且被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确认拆除行为违法。2016年,谢某向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区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通知书,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一、房屋赔偿。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所以区政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室内物品的赔偿。区政府不能证明在强拆过程中进行了清点登记和保存,谢某提交的相关证据,并没有超出日常生活用品的合理范围。三、过渡费的赔偿。该项费用损失中是区政府的违法拆除行为直接导致的,应当由区政府进行赔偿。四、拆迁奖励费、装饰装修费、律师费等赔偿。拆迁奖励费是对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奖励,谢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不符合享受拆迁奖励费的条件。
所以说,当房屋被违法强拆之后,被拆迁方当然可以针对房屋的损失要求进行赔偿,除此之外,被拆迁方还可以主张室内物品的损失,如果被拆迁方如果未在强拆过程中,将当事人的室内物品进行登记、保存,那么则要依法进行相应的赔偿。此外,当房屋被强拆,被拆迁方要另行寻找住处,那么则涉及到过渡费,这一部分,也应当由被拆迁方承担,至于拆迁奖励以及律师费一般不算作直接损失的范围,主张并不能得到相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