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生活中“一房二卖”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
出卖人却未退还买方的购房款
怎么办?
我们一起看看
莲湖法院调解的这起不当得利案件
案件详情
李刚(化名)看中某公司名下一套房屋,双方于2018年8月签订合同,李刚支付了74万余元的购房款。谁知这套房屋已由某公司出售给他人,李刚知道这一情况后,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明知自己已将涉案房屋出售于第三人,却又与本案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判决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某公司一直未退还李刚购房款,李刚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该公司诉至西安市莲湖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本着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向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以平易近人的工作方式让当事人放下心结,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双方纷纷表示愿意调解化解矛盾。法官以案件事实为依据,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阐明利害关系,逐一梳理争议焦点,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李刚购房款744030元、补偿款10000元,并当庭对协商内容进行了确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构成及除外情况】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