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竞争(competition)既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经济生活的灵魂,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动力。竞争在经济生活中既有着巨大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又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当竞争处于良性状态,是促进技术改革、服务提升和经济增长的,恶性竞争滋生不仅违法犯罪,同时抑制了经济应有的效率性和效益性,甚至阻碍经济的发展。研究竞争以及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竞争 不正当竞争

一、 引言

竞争(competition)既是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经济生活的灵魂,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动力。竞争在经济生活中既有着巨大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又不可避免的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当竞争处于良性状态,是促进技术改革、服务提升和经济增长的,恶性竞争滋生不仅违法犯罪,同时抑制了经济应有的效率性和效益性,甚至阻碍经济的发展。研究竞争和竞争行为的合法性,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阐述了不正当竞争的含义。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美国不正当竞争的含义是指对他人实施的非法行为,即法律上的侵权行为。

德国在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一般条款中将“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为“在商业交易中为了竞争而违反良好习惯的人”,并在其第11条中列出了各种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以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一般都是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惯例和善良风俗方面来解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内涵。[1]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甄别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深入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性,以便在千变万化的竞争行为中将其分离出来。有人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方面进行讨论,也有人从商业道德、经营者行为、消费者利益、经济秩序(或者说公共利益)四个维度进行分析。本文采用后者分析方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归纳为如下几点:(1)商业道德违反性;(2)经营者特定性;(3)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利益侵害性;(4)以获得竞争利益为行为目的。

四、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根据竞争手段的性质,不正当竞争可分为:(1)欺诈性市场交易。(2)利诱性市场交易行为。(3)强迫性市场交易行为。

按照侵权的对象,不正当竞争可以分为:(1)对竞争对手的直接损害。(2)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的。(3)侵犯特定同行利益的类型。(4)非特定同业者侵害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类包括:(1)虚假的商业标识。(2)公营企业限制竞争。(3)行政垄断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9)商业诋毁行为。(10)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五、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因为经济环境的复杂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亦表现为种类广泛,变化不定。德国学者称之为“海神”,意大利学者也将其称为“天空中变幻莫测的幽灵云”。因而,试图以一个概念将其完整界定、概括并不是简单易行的。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国家和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来阐述其在世界范围通常呈现的形态。

(一) 美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美国竞争法有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在对《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第5条修改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在商业中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商业中的不公平或欺骗行为和做法是非法的。

此外,1980年12月17日,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草了《政策声明》:(1)消费者侵略。对消费者的损害必须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第一,损害必须是实质性的;其次,损害必须大于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损害必须阻碍消费者权利的行使。(二)违反“公共秩序与良好习惯”(公共政策),即与“法规”、“习惯法”等公平概念所确立的公共政策的具体行为或习惯冲突。(3)“违反伦理及审慎”(unethical or unscrupulous)原则。

美国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倾销、排他性交易、定价、拒绝交易、领土分割、限价、搭售、维持转售价格。除了以上典型性行为外,以下行为也属禁止之列:采用竞争对手或竞争技术、补贴、规章、保护主义、关税和配额、滥用专利和滥用版权、数字版权管理。

(二)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公平交易法》第24条对台湾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是:“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诺不得是足以影响交易秩序的欺骗行为或明显不公平行为。“本条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般规定。它起源于本法,有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可能一一列举。除本法已有规定的行为外,禁止其他可能影响交易的欺骗或者明显不公平行为,避免相互过近,给违法者利用的机会”。

(三) 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如上所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对不正当竞争作了概念界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第二章详细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上述来看,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了概括性与列举性立法技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和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一般立法是否等同于列举?应遵循哪些标准?在这一问题上,主要的分歧意见是“一般条款论”和“法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