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因此,对于企业研发中材料费,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研发费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2.将研究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在无形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成本: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如果研发项目未立项,也可以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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