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件。杨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因钢丝绳锁扣打滑,灰斗一侧掉落,导致从灰斗里摔下来,造成头面部及左上下肢受伤。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该科技公司支付杨某赔偿款人民币16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该科技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杨某向临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与临湘本地某陶瓷公司有业务往来,在该陶瓷公司享有到期合同债权20万元。执行法官随即向次债务人某陶瓷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该陶瓷公司十五日内履行对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将16万元汇入临湘法院执行账户。次债务人某陶瓷公司收到临湘法院通知书后,积极配合,将16万元汇入临湘法院账户,临湘法院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杨某后,该案执行完毕。

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通常所称“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临湘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力,使所受到的损失得以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