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五,男,200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育才街66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四,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审被告:张三,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新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王,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许亭乡北潘村小河东街12区18号。

原审被告:何,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南街14号1-1-403。

再审申请人王五与被申请人李四民间借*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做出的(2020)冀01民终5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三)、(六)项之规定,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一、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民终5000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张三不能取得冀A车辆的所有权;

3、依法确认原审被告张三和被申请人李四之间关于 汽车质押的民事行为无效;

4、因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纠纷案件判决后,再审申请人收到了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105刑初101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张三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六个月,现该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张三构成诈骗罪有两类事实,一类是没有购买能力以支付首付款的方式骗取豪车,一类是没有偿债能力而骗取借款。本案中涉及的车辆就是张三以支付首付款方式向再审申请人骗取的豪车之一,该行为已经被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行为也是无效民事行为,该生效刑事判决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民终500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张三向再审申请人购车为合法行为的认定。张三占有涉案车辆是非法的,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涉案车辆进行质押的民事行为也无效,被申请人李四不能取得质权。该刑事判决书作为新证据足以推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民终5000号民事判决书,应当以此为依据再审本案。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理由如下:

认定被申请人李四善意取得涉诉车辆质押权缺乏证据证明。

(1)张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权出质,李四不能取得质权。

质权取得的条件之一是出质人对合法占有的质物进行出质,本案中,涉案车辆是张三以诈骗的犯罪手段骗取再审申请人取得的,该行为已经被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为犯罪行为,涉案车辆属于赃物。张三不是合法占有涉案车辆,对非法占有的质物进行出质的行为无效,李四不能取得质权。

(2)张三与李四进行质押的手续错漏百出,李四明知而接受车辆质押,不能认定其为善意,不构成善意取得。

涉案车辆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为再审申请人所有,在董没有支付全部车款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再审申请人与董签订的《汽车转让协议》中明确了所有权保留条款,还有对车辆不得设定抵押等权利限制条款,依据该协议即可知道张三对涉案车辆没有取得所有权,存在不能设定抵押等权利限制,在张三将涉案车辆交由李四进行质押时,李四依据张三提供的《汽车转让协议》和付款情况即可知道张三没有取得所有权,不能提供车辆所有权证,不能将车辆抵押担保等,但李四仍然接收涉案车辆进行质押,不能认定李四是善意的,其与张三存在恶意串通。

张三进行车辆质押时提供伪造的不是再审申请人签字的《声明》,其内容是将车辆再次抵押给李四,但是进行质押,而不是抵押,该内容与实际行为不符,与《汽车转让协议》中关于不得将车辆抵押的约定相违背,李四对此明知而仍接受不能认定其为善意。

张三提供的不是再审申请人签字的伪造的《转质授权书》,内容是将车辆转质押给李四,但再审申请人和张三之间并不存在质押,也就不存在转质押,此《转质授权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李四对此明知而仍接受,不能认定其为善意。

(3)被申请人李四明知张三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在原巨额借款尚未偿还的情况下,对张三豪车来源不予质疑并接受质押,不能认定李四是善意的。

张三没有偿还能力,已经负债累累,所欠李四巨额借款不能偿还,李四对此是明知的,如果张三有能力购买豪车,就不会不还借款甚至再次借款,如果有能力购买豪车,就不会以豪车质押借款,在此非正常情况下,李四仍接受张三提供的豪车质押,不能认定李四是善意的。

被申请人李四接受严重欠缺偿债能力的张三提供的手续错漏百出的豪车做质押,不能认定张三是善意,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并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具体理由如下:

认定李四善意取得质押权的主要证据,即原审被告张三质押时所提供的《声明》和《转质押授权书》是张三伪造的,不是再审申请人出具的。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1) 车辆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车辆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作为质权人的李四误信出质人张三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

(2)涉案车辆为张三犯罪所得,属于赃物,以赃物进行质押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有权处分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原审被告张三取得所有权就有权出质,出质行为就是有效的,被请人李四就能取得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原判决既认定原审被告张三取得涉诉车辆所有权,又认定被申请人李四善意取得质押权,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现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原审被告张三购车行为构成犯罪,张三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是非法占有涉案车辆,无权出质。李四在车辆登记在再审申请人名下,车辆权属极易辨明,出质人张三偿债能力严重不足,车辆质押手续存在诸多漏洞,能够轻易识别的情况下仍接收涉案车辆质押,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民终5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确认原审被告张三和被申请人李四之间关于汽车质押的民事行为无效。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