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但究竟是如何按规定现在税前扣除呢,总局办公厅在关于15号公告的解读中是这么说的:《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及职工福利费等,这些有扣除标准规定的费用是否属于开办费的范畴及按什么标准扣除,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做法不一。大体上分为两种处理方式:
一种方式是仍然参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业务招待费不列入开办费的范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不列入开办费的范畴。
参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对开办费内容的规定处理。对企业筹建期发生的除购建固定资产,形成资产成本的支出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均按开办费核算,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会计实务大全网提供。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2年第15号公告,对于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前扣除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这个公告适用于2011年及以后年度新成立公司的筹建期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对于以后的企业是个好消息。
企业筹建期招待费税前扣除是什么标准,虽然说可以税前扣除,但也是在规则之内,这其中也有一些争议之处,不知道大家是如何看待,可以和本网老师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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