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起算点典型案例分享

分享人:广东乾敬律师事务所 陈新豪律师

当事人:原告魏某,被告黄某,我代理的是被告黄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经过:2015年的时候黄某向魏某订购一批钢材,总价款8万元,黄某一直未向魏某支付货款。2017年3月2日黄某写下欠条:“黄xx尚欠魏某8万元,(落款日期2017年前3月2日)“,2020年6月20日魏某提起诉讼,提交的证据仅有一张欠条和一份录音,录音是2020年6月18日录的,我方当事人没有提防,被录音确实拖欠该款项。

我作为黄某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几点答辩意见,其中一点就是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我方败诉,理由是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所以还款时间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

这个案件的诉讼时效非常典型,所以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误区,原因是未能回到诉讼时效的理解上,即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权利受到侵害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这个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其实是应当从2015年开始起算的,理由是当时合同法161条就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61条仍不能确定的,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单证的同时支付。

回到本案,首先推定法律全民皆知,那么2015年原告魏某将货物交付给黄某,黄某未支付货款之日魏某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那么本案欠条的落款时间,只是魏某行使权利的时间,视为诉讼时效中断,从落款之日起到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是的,我方上诉且胜诉,二审判决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意见: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权利受到侵害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在追款的时候一定要留下相应的记录,比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