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控制他人的行为,由此可知构成绑架罪需要具备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实际并没取得财物,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网友咨询: 王某和李某相约绑架开发商张某12岁的儿子张三。某日,两人准备好匕首、胶带 等作案工具在张三回家的路上将其诱骗上车并绑架至一宾馆。期间,两人用刀威胁张三打电话给其父亲拿20万来赎人,但因张三手机欠费停机,电话未能拨出,后张三逃走,王某和李某是否构成绑架罪未遂?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解答: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张三,已经实际控制张三的人身安全,对其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危险,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其是否取得勒索财物,在所不问。
绑架罪是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因此该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行动自由以及身体安全。
相应地,认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
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麻醉等行为,但未构成对人质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这当然包括实施勒索财物或强取其他利益而未能实现的情况。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李阳律师解析: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之一。着手实行犯罪,有两个问题要正确把握:一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着手;二是正确把握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
1、所谓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例如,小偷伸手掏乘客的钱包,伸手”就是实行秘密窃取的开始;举刀杀人或掏枪杀人,举刀”、掏枪”就是实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开始。这开始的一瞬间,就是着手。它标志着盗窃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已由犯罪准备阶段开始进入犯罪的实行阶段。
2、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所以着手的性质与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同一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否则是预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