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福利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如何?

公司研发人员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但是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比如从事研发活动的法人代表或者是总经理,他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还承担着管理职责,故他们的工资若要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应按照工时分摊等合理方法分配研发费用与管理费用。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无论是租入设备的租赁费还是自有设备的折旧费,若非专用于研发,比如研发与生产共用等情况,则租赁费或折旧费应做工时分配,经合理分配的计入研发费用的租赁费或折旧费方可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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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研发费是否包括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因此,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时可以同口径比照执行,但福利费不属于上述范围内,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不得归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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