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随着农村改革发展工作的开展,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也正在进入深化改革,尤其是进入到2021年之后,国家就指出将会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并推进农村扎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有效实现形式,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宅基地权益的同时,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和价值,同时在2021年9月开始实施的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加强了对农村居民宅基地权益的保护,并提出了“四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现阶段已经进入到了农村宅基地深化改革时期,国家不仅仅在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同时也在大力度提高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效率,并鼓励农村居民将闲置的农房以及宅基地利用到乡村产业体系的建设与发展之中,在提升自己经济收入的同时,提高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民的价值,从而助力乡村建设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在2021年9月6日后,国家农业农村部在在答复台盟中央“关于更大力度盘活土地要素厘清‘人—地—房’政策,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时,对未来农村宅基地改革做出了三大调整!

1、规范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利用

宅基地闲置浪费问题,一直都是当前宅基地制度改革最大的难题之一,近些年由于大量农村居民选择外出务工、落户,农村宅基地和农房闲置问题已经愈发严重,根据国家的数据统计,2018年农村宅基地闲置程度平均为10.7%,全国共计接近2500万套农村住房遭到了闲置,可见农村宅基地和住房闲置问题已经尤为严峻,所以在当前农村改革发展过程之中,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其中指出鼓励农村居民将闲置的宅基地和农房,利用到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等乡村产业发展之中,并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统一盘活利用!对于闲置宅基地和农房的改革发展,国家也明确指出接下来将会组织多种形式的改革来实现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利用,同时还将会探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实施的规范化管理办法,从而稳步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房综合利用改革!

农民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现阶段国家正在逐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保障农村居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同时农村居民在对闲置的宅基地和住房进行盘活时,也需要注意,在闲置宅基地和住房盘活利用时,不得违规买卖农村宅基地,还需要遵循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整体利用规划,遵循农村集体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办法,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房利用到乡村产业发展之中!

2、开展宅基地核查

从2018年开始国家已经连续三年组织开展全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的调查,从而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情况以及农村住房情况进行详细摸底排查,并逐步完善农村扎基地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基础信息调查工作,编制农村宅基地图表和台账,建立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库和管理信息平台,接下来国家还指出推进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化建设,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平台,从而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确保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宅基地核查,哪些宅基地要收回?

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核查,主要是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并保护农村居民合法宅基地权益,深入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而在宅基地核查过程之中,国家将会把农村居民违规违法占用的宅基地、住房倒塌后闲置超过两年的宅基地以及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并将这部分宅基地列入到农村集体资产之中,在保障农村居民合理住房权益的同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稳步发展!

3、保障宅基地用地指标和优化审批

在2019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其中就指出将会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而随着2020年新版《土地管理法》以及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流程等都进行了细化,同时还下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并指出要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居民只要满足占补平衡、申请审批等原则,就能够适度占用耕地修建住房!而对于扎基地管控,国家还指出接下来将会逐步落实政策文件规定,优化宅基地审批程序,规范有序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并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

农民建房需要遵循哪些条件?

随着国家不断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控,国家也明确指出要保障农村居民合理的用地指标,同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优化管理,保障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使用,而随着这些改革工作的开展,农村居民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需要注意,不能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更不得强行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等洗衣间住房,同时必须要遵循规范的申请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审批规定进行住房建设,涉及到占用耕地的还需要满足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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