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郑女士来电咨询:自己的包遗忘在出租车上,包中手机加贵重物品总共价值约两万元,出租车司机据为己有拒不返还,郑女士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却不立案并告知她要自己去起诉,郑女士很不理解,她认为司机偷了自己的财物,公安应该立案。
【律师说法】 1、司机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 郑女士下车后即发现自己的包落在出租车上,对包脱离自己掌控的时间和地点都清楚,包和包内财物属于遗忘物。出租车的经营空间较小、相对封闭、人流量不大,出租车司机因此暂时取得了乘客遗忘物的占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占有而不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就不构成盗窃。同时,出租车司机与乘客郑女士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因此司机对乘客的财物负有保管的义务。综上所述,出租车司机将乘客数额较大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公安可以不给郑女士立案 因司机的行为涉嫌侵占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刑事案件中,刑法明确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即使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
【小律提醒】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乘坐出租车最好索要发票,发生纠纷时便于维权。
【法律适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