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活动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有些债权人因不了解诉讼时效,以为有合同或者欠条便可以永久追诉到债务人,长期拖着不追诉或者没有书面向对方提出履行义务(能够保留证据),导致诉讼时效届满后,成为自然之债,主张权利便处于被动的状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正所谓谚语所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一般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或者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超过20年。
三年的诉讼时效转眼过去,如债权人无证据能证明在次期间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届满后,如债权人再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虽然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债务人一旦在应诉过程中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判决结果将不利于债权人。如果诉讼时效届满已经届满,应当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呢?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前,应当先消除诉讼时效方面的障碍,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并保存相关证据,如果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等,便使得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这样,债权人的债权才能有效的得到法律的保障。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