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实践中,出现其行为人在被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被处罚者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而作出的惩戒后。
按照规定其行政机关是要下达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执法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撤销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委派的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或者持有执法证件而未到政府备案,资格认定需进一步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人也未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如执法队长和局长都没有办行政执法监督证,没有集中讨论决定处罚的权力),证件未在政府备案。
行政机关部门在调查终结后,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如某村与水利局复议案,村委会对水利局下发的责令违法行为决定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也是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处罚决定被撤销。
(一)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错误适用法律,下达处罚决定。
(二)行政机关的处罚告知书对物品的计价没有法定依据,将本应运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使用一般程序;或者处罚数额过大,而未告知听证权,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
(三)行政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书存在瑕疵,处罚决定被撤销
1、行政机关将管理相对人的选择复议权写成指定复议,剥夺了管理相对人向政府申请复议的选择权。
2、行政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未写明罚款缴至的银行和帐号,导致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违法。
3、行政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的诉权及复议权交待得不清楚、不准确,即将起诉或复议期限弄错,将复议机关弄错或根本就未告知。这种情形非常普遍。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大案要案报送备案制度。
1、如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2日内,未报政府备案后就予以执行。如佘某与林业局复议案。
2、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控制,如随便突破或按照法定的最高限额执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