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的特征包括: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某种利益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它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具有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权利的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以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权力的相互关系,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5,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法总则》的130,131和132条。

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两种方法。

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你是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2,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民事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私立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

1,民事权利的私力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法律许可的方式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保护自己的权利,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2,民事权利的公立救济又称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当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预判决或者仲裁,也可以依法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