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贩卖*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活动的。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品,未经处理的,*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