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观点

原告委托上海申拓律所事务所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209,6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4,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4,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5月8日,原、被告签订《广告发布合作年度框架合同书》及投放计划,约定原告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在广州和上海地区投放品牌为“2335岭荔”共605块框架媒体广告及发布规格为15秒/300次的智能屏媒体广告,广告发布费用总计209,600元;被告应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104,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但被告未按期支付发布费,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观点

被告**农业发展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观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原告按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发布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原告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期的次日作为起息日,且自愿将计算标准调低至日万分之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一、被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209,600元;

二、被告**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传媒有限公司以104,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以104,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22元,由被告**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