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案件的范围(李秀富)

关于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以下三类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

予执行的案件。

关于第一类案件,由于规范明确,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般不会产生争议。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申请人)拖欠案外人的劳

动报酬,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关于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于“情况紧急”作出了界定,但由于不够明确具体,法院对于“情况紧急”的解释,仍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下面,笔者仅针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和“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的范围展开讨论,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一、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的先予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公民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现象屡见不鲜,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尤其是建设领域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已经成为难以治理的顽疾。

追索劳动(劳务)报酬,劳动者(或者提供劳务者)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公民拖欠劳动者劳动(劳务)报酬,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一点毫无争议。

在建设领域,发包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比比皆是。承包方施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发包方给付工程款的案件,承包方是否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和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8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存在结算争议,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的事实清楚,经承包人申请并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就工程款中涉及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部分裁定先予执行。但应采取一定措施确保工资、报酬发放到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多次发文,要求各级法院切实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目前,对于施工企业提起诉讼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以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各地法院的共识。

二、关于“情况紧急”案件的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列举了五种“情况紧急”的情形: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对上述五类案件先予执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给付之诉案件,原告如果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就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综上,先予执行的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需要,如申请人急需支付劳动报酬,急需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急需偿还债务,解决生活和生产经营的燃眉之急等情况。虽然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案件的范围,但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对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情况紧急”为由裁定先予执行。如果不是“情况紧急”,原告一般也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是否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那种拘泥于案件性质来界定可以先予执行案件的范围的做法,是对先予执行制度的机械、片面的错误理解。(2022年2月21日于哈尔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