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资规局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若干意见》(浙自然资规〔2021〕8号)要求,对不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进一步规范,并有序开展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工作,一起来看看。

适用范围

衢州市区范围内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及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

实施时间

11月22日

联系电话

在日常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市自然资源调查登记中心。联系电话:

市本级 0570-3890880

柯城区 0570-2611699

衢江区 0570-3838726

智造新城 0570-8767051

还有这些问题,你可以了解一下。

01

Q

我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该业务开展后我们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有哪些变化呢?

A: 房屋不仅涉及住宅、商业用途,还包括工业等所有不动产抵押业务。办理时变化:

①抵押担保范围有新变化,原来仅明确本金,之后除本金外还需明确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②抵押条款有新要求,今后办理抵押时需约定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

③需明确一般抵押担保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02

Q

今后抵押期间的房子要买卖过户需要怎么办理呢?

A: 公告实施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依据“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办理。

约定为“是”的,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并由买卖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

约定为“否”的,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出具已告知抵押权人的承诺。

03

Q

我的房子是《民法典》实施以前办理抵押的,可以办理带抵押转移吗?

A: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办理。

04

Q

我的抵押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公告发布实施日期之前办的,办理转移登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A: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行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但对“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未作约定的,在抵押期间申请转移登记,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方可办理。

以往企业群众转移不动产必须还清*款并解除抵押登记才可以,带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新业务模式开展后,不仅有效纾解了企业资金周转问题,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大大解决了群众急需转移的燃眉之急,切实做到了心为民所想,情为民所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