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你会吗?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进项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方法大家都学会了吗?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所以大家一定要学好进项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方法,建议到正规的培训机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