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5%(内资)或10%(外资);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2、会计核算上预留残值少了,帐务不作调整,年终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固定资产可不留或少留残值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号)文件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不留残值:“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第三十六条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及其以后的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以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六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
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是否一定要预留残值?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提留残值由企业管理层根据权限自行决定,只要同固定资产的价值实现相适应就可以了。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它本身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它的磨损分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情况;有形磨损又称物质磨损,是设备或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因自然力影响而引起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上的损失。
固定资产未预留残值如何处理?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由企业自主合理预计,并没有规定不允许企业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为零,因此,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不是必须留有残值,可以预计净残值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