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扩张解释: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

类推解释:是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

扩张解释: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它不产生新的法规,没有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

类推解释:则将产生新的规则,也超越了公民的合理预期。

17.实质侧面: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其实就是要求刑法本身是“善法”。

罪刑法定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罪行法定的实质侧面主要是对立法权的约束。罪行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性原则

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无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让公民形成对未来的合理预期。

刑法的明确性是相对的,不可能做到绝对的明确。

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价值判断:

描述性的构成要素要件:没有价值判断,只是纯粹对事物的描述。贩卖*品罪中的*品。

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件:存在价值判断。传播**秽物品罪中的**秽物品。

通常认为,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

(2)合理性原则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

(3)人道性原则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刑罚的设计应当符合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这个基本的公平原则,否则就是“恶法”。罪行相适应原则本身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合理延伸。

18.简单罪名(只规定罪名,不对罪名做任何解释)符合罪行法定吗?

我国刑法中这种现象比比皆是,例如故意杀人罪、伪造货币罪,都采取的是简单罪状。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事实上,无论是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简单罪状、还是引证罪状,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19.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领域中的体现

20.罪刑相当原则

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罪行相当原则包括客观相当和主观相当

客观相当:即在客观方面,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也越重,因此犯罪结果越重,犯罪数额越大,其刑罚也应越重。

主观相当:即在主观方面,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罚也应越重。

21.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

22.刑法的解释原理:

在解释刑法时,应当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考虑实质解释的需要,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在对法条解释时,先考虑刑法条文字面可能具有的含义,然后再进行实质解释。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先对行为进行形式解释,然后再做实质解释,看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解释是对刑法条文规则的适用,而不是创造规则,解释是司法活动,而不是立法行为。

一个形式上符合刑法条文的行为,并不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犯罪,而必须要保证它在实质上侵害了法律要保护的利益和规范,否则就不能加以处罚。

23.刑法的解释的分类

(一)按照效力分类

1.立法解释

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在我国有权作出刑法立法解释的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司法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都不能创设规则,不能类推。

当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适用立法解释。

3.学理解释

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从理论上或学术上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二)按照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

它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词语、概念、标点符号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文理解释是首选的解释方法。

2.论理解释

是按照立法精神,来阐明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

一般而言,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

(1)解释效果

扩张解释:对于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超字面含义的解释

缩小解释:在字面含义之内进行缩小

(2)解释方法

常见的伦理解释方法包括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同类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目的解释。这些解释方法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①体系解释

是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避免断章取义,以使刑法中的各个条文互相协调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

②当然解释

它是指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从法条中当然(自然而然)可以推出的解释。

第一,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这是一种入罪的当然解释,只有在同时符合实质上的当然和形式上的当然之时,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实质上的当然指的是轻者入罪,重者更应为罪。

形式上的当然是指法条条文规定的对象和被解释的对象有一种种属关系或递进关系,也即不能超越文字上的极限。

第二,举轻以明重的当然情节。这是一种出罪的当然解释。这种当然解释,即便不符合形式上之当然,只有实质上之当然(重者出罪,则轻者更应出罪),虽系类推解释,但只要它对行为人有利,这种类推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

③同类解释

指对刑法分则的“等”“其他”用语,应当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同类解释的例外:

【e.g.】《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此处的“其他方法”应当和“窃取”具有等价值性吗?为了正常经营而购买他人的个人信息,无

论获利多少,都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5条第3、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严重情形,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显然是同类解释的例外。任何解释方法都是存在例外的。

④反对解释

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法条确定的条件是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才能适用这种解释方法。

假设A是条件,B是结论:由A可以推出B,由B可以推出A,则A是B的充要条件(充分且必要条件)由A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则A是B的充分不必要条件由A不可以推出B,由B可以推出A,则A是B的必要不充分条件由A不可以推出B,由B不可以推出A,则A是B的不充分不必要条件简单一点就是:

由条件能推出结论,但由结论推不出这个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充分条件如果能由结论推出条件,但由条件推不出结论,此条件为必要条件如果既能由结论推出条件,又能有条件 推出结论。此条件为充要条件

⑤补正解释

刑法条文表述有明显错误,通过补正来阐明其真实含义。

补正解释的核心在于“正”,而非“补”。

【e.g.】《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者中的“以下”就不能包括本数。

这种补正解释和体系解释是什么关系?

这其实是根据体系解释作出的补正解释。注意解释方法有交叉,可能同时并存。但解释效果(扩张或缩小)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

⑥目的解释

是根据刑法的目的来阐释刑法的含义。

目的解释是刑法中运用最广发的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方法得出的结论都需要接受目的解释方法的检验。如果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中的法益保护,那么所有的解释都不能偏离规范所要求的法益目的。

24.任何解释都不得突破法律,解释必须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创设规则,否则就是立法了。

任何解释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有权机关的解释在考试时一般不要认定为类推解释。

目的解释可以主要根据民众的常识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