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行为人会因为自己无心的举动造成严重的后果,最严重的后果就是造成他人死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顾名思义就是因为行为人的过失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具有相似性,但是前者要负刑事责任,后者则不用,这二者之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应当如何判定?通过案例分析,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困难。

案例分析

2017年5月,湖南某市发生过一起令人感觉有些匪夷所思的案件,这起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就可以很好地说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的区别。

案件的主人公是一名已经79岁高龄的老人,人称黄老汉,他的身子骨向来硬朗,由于年轻时经常做体力活,得到了很好的锻炼,所以他的身体素质较好,体态和面貌相比同龄人都比较年轻。

但是年纪毕竟已经摆在这里,到了79岁,人体的器官和功能都会相应地衰老甚至衰败,受到刺激或者惊吓就很容易出现问题,这就导致了一起悲剧的发生。

5月9号这天,黄老汉像往常一样在傍晚时分从家里出门散步,为了保险起见,家人早就给他配备了一根拐杖。走了一会之后,黄老汉看到路边的一个小巷子里面坐着一位体态丰腴的中年妇女。

在年轻人看来,这名妇女的身材会太过丰腴,但是在黄老汉看来,她的丰腴和成熟的面容却刚刚好,让他忍不住浮想联翩。女子看到黄老汉的眼神之后心领神会,很快就将他扶到了自己的按摩店里面。

阿芳在这家店里面已经做了很长的时间,年老的和年轻的客人她都接待过,只要客人愿意给钱,她并不会“区别对待”,所以按照正常程序给黄老汉提供了服务。

黄老汉已经很久没有这么享受过,忍不住连连表达自己的满意,但是就在这之后,他因为兴奋过度猝死了。事后黄老汉的家属将阿芳告上法院,认为是她害死了黄老汉,但是法院最后没有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黄老汉自己走进按摩店享受服务,主要的目的就是去PC,所以他知道自己会面临什么,得到满足之后因为太过兴奋而死亡,阿芳在这个过程中明显没有故意剥夺他生命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是故意杀人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就是明知他人会有死亡的危险却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如果明知黄老汉会有死亡的可能,阿芳却放任不管,任由他死亡,则她会构成间接的故意杀人。

从案件得知,黄老汉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从生到死的时间非常短暂,阿芳还来不及进行任何抢救措施他就已经死亡,所以她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要件是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在这起案例中,假如黄老汉本身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或者其他急症,那么他本来就不应当接受这种按摩服务,因为这本来就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在进行服务之前黄老汉就已经明确告知阿芳自己有急症,而阿芳在这种情况下还给他进行刺激性的服务,则黄老汉的死亡与阿芳的疏忽大意有关系,那么她的行为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是实际情况是黄老汉自称没有任何问题,看上去也不像垂垂老矣的样子,精气神很好,所以阿芳才会给他进行服务。阿芳作为一名服务者,应当尽的责任义务已经尽到了,黄老汉的死亡事发突然,并不是因为她的过失造成的,因此她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黄老汉在接受了阿芳的服务之后死亡,但是阿芳并没有过失,所以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个身体健康的老人在受到刺激之后猝死,这属于意外事件,不管是黄老汉还是按摩店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他的家属都不可预见,所以在黄老汉的死亡这件事上,无法追究谁的刑事责任。

由于黄老汉是在按摩店里面出事,且他死亡之后阿芳不仅没有报警,反而将他的尸体伙同店员埋掉了,所以家属还是可以追究她的责任,最后双方经过协商,阿芳愿意出30万元赔偿费,黄老汉的家属接受她的道歉,最后撤销了起诉。

结语

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相同点有以下两点:从客观上来说,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别这二者的主要条件就是要分辨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这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为自己的过失没有预见的,这种疏忽又导致了他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因为客观原因根本无法预见后果,但是最后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