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制委员会
一、褫夺公权,系沿用旧名词,现在依据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为剥夺政治权利,故为统一名称起见,应依据共同纲领,决定为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较剥夺公权的范围为宽,凡公共团体内的职务之权以及受领恤金之权均在内。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系指下列各种: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担任国家职务之权;
(3)担任公共团体职务之权;
(4)受国家的勋章奖章及荣誉称号之权;
(5)领恤金之权。
至若特种职业权及特种营业权,系属私权性质,不在政治权利范围之内,也可以另行予以剥夺业务权的处罚。
三、剥夺政治权利之一部者,应在判决书内指明为何种政治权利。
四、剥夺政治权和剥夺业务权均可作为主刑,独立适用,亦可作为附加刑适用(即并科)。独立适用者,例如犯罪事件,涉及公益,本应处以自由刑,但因年龄衰老,或身患疾病,或具有特殊技能,服务社会,法院以不判处自由刑为适宜者,得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以示惩罚,老解放区有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