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解释的分类

根据刑法解释主体的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不同于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

(1)性质上:立法解释属于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作出拟制性规定,否则属于类推解释;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属于刑法条文本身的内容,故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

(2)应用上:立法解释属于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所作的解释规定,可以“推而广之”,适用于所有相同的情形;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属于刑法中的特殊规定,不能“推而广之”。

(3)溯及力:立法解释属于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有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中的解释性规定属于刑法本身的内容,其适用必须遵循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2、司法解释:

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

由未经国家授权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须注意:

(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有权解释,而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因解释对象是法律本身,否则会混淆立法活动与解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