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11%。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编程日记

  不动产经营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1%。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二、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发票开具

  (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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