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听说过“刑事辩护黄金37天”的说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最长有37天的时间,即刑事拘留最长的30天加审查逮捕最长的7天。之所以称为“黄金37天”,就是指这个阶段通常是案件的最佳处理时间。在短短的37天内,我们一般有两次申请取保候审的机会,一是提交审查逮捕前,通过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一旦决定不批捕,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意味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了。

那么与之相对的,错过了“黄金37天”或者案情相对严重确定被逮捕的情形,还能有取保候审的希望吗?

有,当然有,而且实践中也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根据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根据2021年7月1日最高检开展的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精神,确定选择三类重点案件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其中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2022年2月18日最高检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长一年,案件范围由三类重点案件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在专项活动推进过程中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机制。

上述规定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但是根据案件办理实际总结下来,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难度很大,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犯罪情节本身比较轻微,逮捕后又出现了新的情形,比如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大概率会被适用缓刑等,归根结底是看社会危险性问题;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因素如违法犯罪经历、一贯表现、生活环境、性格特征都比较关键,如果嫌疑人是初犯、偶犯,表现一贯良好,真诚认罪悔罪等,将在很大程度上助益取保工作,反之,即便进行了退赔谅解等,也仍旧可能会被判定为不适合变更强制措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可能超期羁押的情况。也就是羁押时间可能超过最终的刑期,会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出现变化,如突发疾病不再适宜羁押的。

由于我国法律中对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十分明确,法官最终会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及其他多种因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被告人是被一直羁押还是取保候审在外,可能会被法官在衡量是否适用缓刑的时候进行参考。因此,从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入手,通过争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最后的缓刑辩护打好基础,建议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处理,提升成功的几率,争取最优的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