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2021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赵某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原系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销售部员工,在该公司工作期间,私自将大量公司文件存储于移动硬盘内,并在离职后带离公司,其中包括涉案技术信息及图纸。经鉴定,该设计图所记载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曾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发送邮件、设置电脑开机提醒等多种方式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并且为该项目向国外某公司支付整体设计费。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在某疏浚技术装备公司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拷贝等非法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市首例以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的案件。该案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单纯获取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难的现实问题。该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