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名,发展人员及下线,并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非法获利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活动分为三种,拉人头,交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式。区分传销和正常的推销或直销行为的要点在于盈利模式,如果主要是以销售商品来获得利润从而经营发展的则属于正常的营销行为,在此不讨论商品是否为合格产品,如果涉及销售伪劣产品则购成他罪。

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限定于组织者、领导者,也就是说普通参与者一般不构成犯罪。由于一般参与者可能本身被蒙骗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受害人。但是,鉴于传销活动的本身确有一定违法性,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传销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社会治安秩序,严重的甚至危害到不少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及国家安全。传销参与人员为了拉人头,不少都将自己的亲戚朋友拉入组织,将不少家庭搞的妻离子散,冲击伦理道德体系。大家务必擦亮双眼,避免误入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