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赵某与某国营农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将该地转包给孙某耕种。孙某所种植的大豆得到国家粮食补贴款近十万元,按照国家粮食补贴相关规定,粮补款需打入与农场签订合同的原承包人赵某的账户名下。赵某曾为朋友王某民间借*提供了担保,由于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一直由孙某持有的赵某名下该银行卡里的粮补款被查封。本案中,实际耕种者孙某因种植了特定作物而得到的国家粮补款,不是赵某的个人财产。法治社会执法要合情合理、公平公正,要懂得如何补位,从而使司法执法行为有着法律的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吴某从出生起就落户在甲村,并长期在甲村居住,系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是土地承包方家庭成员之一。甲村集体共有土地被征用,征地补偿款将平均分给每位村民,但未分配给吴某,故吴某诉至法院。本案中,吴某一直都是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在甲村的各项权益。甲村未按集体组织成员待遇公平分配土地补偿款给吴某,违反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与李某的房屋分别位于南北相向而居,该村村委会在张某与李某两家之间,属于李某家承包地的土地上修建了一条水泥路。因其他村民在张某家大门东边盖了房屋,致使张某与李某家之间的水泥路成了张某家唯一的出路。李某将自己家中的柴堆放置在水泥路南的土地上堵住了张某的出路,造成张某无法通行。本案中,李某虽然将柴堆放置在其承包地区域内,但该片区域是张某及其家人出行的必经之路,李某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根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李某应当向张某让出必要的通行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