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施工企业,建筑施工单位给挂靠公司交的管理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具体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管理费用,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按管理费用的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建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际已构成建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再另外缴纳税收。
一般由挂靠单位承揽的工程,按照工程总额的2%左右收取管理费,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分包给挂靠单位的,管理费按5%左右收取,另外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同收取管理费上下约有1%的浮动。
因此应以建筑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如建筑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收入不全额入账,不开具发票,则对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营业税缴纳注意事项:
1、营业税及附加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按期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款,仿真税务局接收并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处理纳税申报结果,并完成相关涉税资料的归档工作。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
3、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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