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与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梦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目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扰他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与绑架罪,三种罪名含义中,绑架罪易于分辨、把握,其含义就是以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绑架罪刑罚程度更为严厉,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在打击犯罪活动过程中有一定重合性。采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有可能同时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和非法拘禁罪。但二者具有一定区别,非法拘禁罪既包含索取正当债务也包含非正当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非法拘禁罪定罪标准是满足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次数和状态持续时间的要求。而相对比之下催收非法债务罪没有类似要求,仅需要达限制他人人自由或者侵人他人住宅,或者恐吓、跟踪、 *扰他人标准,入罪标准更低。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目的之一,就是将一部分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同样纳入刑法打击范围,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更好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