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债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2021年9月29号,甲从乙公司辞职。同年9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之后甲下落不明。

分析:

1、甲9月29日辞职,代理权随之消失,9月30日代收订奶款的行为属于代理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2、“订奶户不知内情”,即相对人对甲无权代理并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

3.“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订奶户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送奶义务,而乙公司的相关损失只能向甲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