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办理行政许可延期时,个别行政机关会出现不作为,不受理,不答复的情况。特别是一些特许经营许可,如果延期不办理将给申请人造成较大的损失。

为督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延续时,积极处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设置了不作为视为行政许可延期的规定

《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本文针对这一法条分析行政许可延期的法律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绥中县某某长石矿与绥中县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许可案。

2016年3月末,绥中县某某长石矿向绥中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的行政许可申请。绥中县自然资源局于法定期限内未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针对申请人申请内容作出正式结论性的处理。

建昌县人民法院认为,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已经于2016年3月末受理了绥中县某某长石矿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但逾期未作决定,应视为准予延续。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时间依法作出处理。以上案例来源《建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1422行初80号》。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行政许可延续的本质

行政许可延续无论是适用一般规则延续还是适用“视为延续”特殊推定规则的许可延续,都应当是一种新的行政许可。

“视为延续”实则是建立在许可延续一般规则及行政机关不作为基础上的特别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已按照一般规则递交延续申请的相对人利益,免受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不利影响。其与一般延续规则的区别仅在于取得许可延续方式的差异,并不影响许可延续的本质。

行政许可延续有以下两个特点:

(1)行政许可延续是一种程序简化的新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延续是一种赋予原被许可人相对优先权的新行政许可。

二、“视为准予延续”是法律拟制许可处分,是立法直接解决行政纠纷的模式。

拟制行政处分是建立在完全无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将《许可法》第50条第二款的情形归结为“拟制许可处分”更加贴切,更符合立法实际。

拟制许可的立法解决模式能够促进纠纷解决效率的提升,节省经济成本损耗。

对于行政救济案件,基于法律规定,可能在调查与审理程序上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与时间。其结果可能导致行政救济程序缓慢,造成浪费。

立法解决模式直接将过错归咎于行政许可机关,并加之以不利结果,凸显了行政救济制度的“效率”与“经济”标准。

在许可延续申请中,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了解建立在前次申请之上,审核程序也较过往有所简化。当出现许可机关不作为的违法情形时,若再寻求司法救济抑或是行政复议救济,不免显得小题大做,浪费司法或行政资源。

另外,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从经济利益角度看,都不利于延续申请人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缺乏利益保障举措。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行政许可申请人,如果遇到行政许可延期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时,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