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公司员工工作责任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正确实施,同时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职(失误)情况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释义

工作失职(失误)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过错未能履行好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及严重过失、过错、收受贿赂或故意犯错等产生的渎职行为。

二、适用范围和依据

1、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均适用本规定;

2、责任追究依据本管理规定及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执行;

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工资、降职降薪、撤销职务、经济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方式。

三、遵循原则

对公司内部员工失职(失误)的责任追究,应综合考虑行为过错、损失数额、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下列原则:

1、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部门

1、行政综合部负责公司员工工作失职(失误)的认定及责任追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2)审议调查或核实调查报告; (3)进行失职(失误)责任处理;

(4)对失职(失误)责任人的申诉进行复议。 2、工作范围为确定失职(失误)的性质、查明造成失职的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失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决定等事项; 3、行政综合部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查阅有关原始纪录等事项予以配合。 五、责任认定

1、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的,视为过失或过错,应当追究工作失误责任;由于严重过错、故意犯错或收受贿赂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需追究失职或渎职责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1)不执行入库规定,接收不合格的采购件或外加工件的;

(2)未按规定采取保管防护措施,导致库存物资丢失、损坏的;

(3)因保管不慎造成重要技术资料丢失、损毁的;

(4)偷窃或故意泄露公司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

(5)因图纸设计、计算、发放等失误导致技术改造、产品生产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6)签订有缺陷的合同或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7)应当或可以追究合同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8)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中,因不负责任被诈骗或严重影响生产的;

(9)因故意或违规操作经相关部门评定为重大质量事故或设备事故的;

(10)因错检、漏检造成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导致影响生产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11)为公司采购物资(含食堂)或申报项目时,虚报采购价格而收取回扣的;

(12)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以损害公司利益收取好处费的;

(13)因使用或保管不善导致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丢失或损坏的;

(14)私自出售公司所属物品,所得款项不入公司财务账的;

(15)不主动、及时回收应当或可以回收应收资金的;

(16)因核算错误公司多付资金或费用且不能追回的;

(17)因不执行用电、用气、用水等管理规定,造成浪费或安全事故的;

(18)未经公司批准,不按计划组织生产和营销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

(19)因工作中言行失当,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0)其它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况。

2、发生以上失职(失误)行为的,涉及审核人、经办人、管理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过失的,应根据责任程度和具体情况,分别追究相应的责任;

3、经办人或直接责任人从事或处理无需审批的工作,因本人原因产生过错的,由经办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主管工作安排不到位,任务要求不明确导致出现审批错误的,主管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5、因贪污、收受贿赂或回扣,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照以上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并结合所造成的损失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相应的工资额作为损失赔偿:

(1)数额在1000元以内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换岗待岗、扣除绩效、停发工资、降职降薪处分,并按经济损失的10%进行赔偿;

(2)数额在1000-5000元之间的,视情况给予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分,并按经济损失的20%进行赔偿;

(3)数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经济损失的30%进行赔偿,并视情况确定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4)多次失职未经处理的,按累计经济损失数额给予相应处分。二人以上共同失职(失误)犯错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及在过错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过错发生后,能配合有关部门挽回或减少损失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过错责任:

(1)多次发生过错的;

(2)刻意转移、销毁有关证据的;

(3)对检举、揭发、调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阻碍或不配合对其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5)因收受贿赂、玩忽职守和其他行为造成过错的;

(6)因贪腐、贿赂和欺诈行为造成公司信誉受损的;

(7)其它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

8、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损失的,可免除追究责任:

(1)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的;

(2)执行上级单位批复或决定的;

(3)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发生的。

9、发生严重失职(失误)或连续多次发生过错的部门和个人,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并据此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10、对及时发现、制止或纠正过错行为有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公司给与表彰和奖励。

六、处理程序 1、对公司员工或外部人员的投诉、检举和控告,行政综合部在七日内按本规定进行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决定进行调查的事件,由行政综合部组织相关人员,从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 3、行政综合部负责撰写《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具体内容包括工作失职(失误)事实、事件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及认定的依据、失职(失误)的责任划分、有关失职(失误)行为证据材料、被调查人及其所在部门意见、处理建议等;

4、行政综合部将《工作失职(失误)责任追究调查报告》上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核和审批,以确定处理方式;

5、被追责的部门或个人不服从责任追究认定的,可在十五日内向人资企管部提出书面申诉,人资企管部于十五日内给出答复。 七、处理结果跟踪 1、行政综合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对处理决定进行跟踪检查和落实; 2、行政综合部负责工作失职(失误)行为处理后的材料归档管理。 八、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行政综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