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二、新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是资产的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回收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过时或实体损坏;
5、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提前处置该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5、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预期的差等其他情形。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
三、当固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另外,对于租出固定资产,如不具有转让价值,则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否则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在一年以上不可能使用该项固定资产、且不具有转让价值,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如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则不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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