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
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资产性支出的,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折旧时作分录,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安全生产费是根据财企〔2006〕478 号文《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制度。此收费制度称作“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已被财企[2012]16号取代,其中新增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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