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计算交个人所得税时,第一步应该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第二步再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样用文字表述比较抽象,现举个例子说明。
如某员工在2011年10月份取得不含税收入6000元。那么该员工本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6000-3500-105)/(1-10%)=2661.11
应纳税额=2661.11×10%-105=161.11
那么该员工2011年10月份取得6000元不含税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1.11元。
说明:这是按新修订的《个人所得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的新税率为计算依据的,如果是今年9月份前的收入,则原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原税率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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