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证明单》的开具
(一)销售方申请开具《证明单》
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单》,报送下列资料:
1.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2.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审核开具《证明单》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报税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核对后开具: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证明单》。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丢失发票的认证
(一)丢失发票的认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二)认证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未认证的专票如何作废
一、考虑能否"红冲"。
这事必须与供应商达成一致。
红冲的理由有:退货、退款、开票有误等。检查一下,能否达成这些理由。比如,退款的理由包括:商品不符合要求、商品造成损失,或者满足其它合同约定应该退款的条款。
二、如果真被税务机关查实了,实际上是认证逾期,根本没有退款、退货或开票有误的行为,比如,内部举报或会计承认等证据。不排除税务会往虚开上面扯,认为是虚开红字发票。所以也算有风险。
就算认定虚开,但由于红票金额低,所开税款金额肯定小于0元,所以,永远不可能达到追诉标准,所以实际上没有虚开的风险。未来基于红冲开具的蓝票,因为有真实业务为甚至,所以,也无法认定为虚开。
当然,如果真的弄虚作假,属于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能不能罚点款,要看税务如何处理。
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