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对于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三)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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